第一條為推動我市小額貸款公司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堅持依法合規經營,樹立良好行業形象,維租屋護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以及貸款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小額貸款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經全市小額貸款公司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會員共同協商,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公約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經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金融辦)批准設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的小額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網路行銷所稱小額貸款公司從業人員是指小額貸款公司內部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公司及其分買屋支機構的住所和經營場所設立在臨街門面或者臨街寫字樓宇;原則上公司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分公司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營銷部經營場所面積不少於30平方米。
  第四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有關部門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由協會在重慶市的一家報紙上公告公司借貸名稱、批准設立文件字號、營業執照號碼、業務範圍、註冊地址和經營場所位置等內容,費用由相關會員單位承擔。
  第五條會員單位及其分支機構在經營場所顯目位置懸掛公示公司營業執照、開業批覆(或經營許可證)、服務東森房屋承諾等內容。
  第六條建立健全內部職能部門。法人機構設立包括但不限於綜合部、財務部、業務部和風控部等內部職能部門;分公司設立包括但不限於業務、風控等內部職能部門;營銷部設立有關業務崗位。
  第七條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結合公司實際,組建公司決策機構和高管團隊,建立包括但不限於信貸管理、風險控制、財務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內控制度。
  第八條嚴格執行國家的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市金融辦的監管規定、協會制定的行業公約,在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開展業務,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客戶利益和行業利益。
  第九條嚴格遵守業務經營範圍。不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和吸收公眾存款,不開辦未經監管部門許可的融資業務,不超範圍超比例投資,不突破單戶貸款比例,不違規跨經營區域發放貸款。
  第十條嚴格執行貸款利率政策。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率定價機制,不採取真假“兩套合同文本”直接或變相違規提高貸款利率和收取不合理的費用,不以任何形式變相發放高利貸和欺詐客戶利益。
  第十一條堅持“小額、分散”的信貸原則。努力簡化貸款流程,提高貸款工作效率,體現“方便快捷、靈活高效”的信貸優勢,適應客戶“短、小、頻、急”的需求特點,重點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客戶。
  第十二條嚴格執行金融企業財務規則。真實核算財務和業務活動情況,建立資本補充的長效機制,不直接或者間接抽逃資本金,不以小額貸款公司名義或者其他形式從事賬外經營。
  第十三條加強貸款風險管理。建立科學的授權授信制度、風險控制辦法,及時足
  額提取風險撥備,實現風險全覆蓋。堅持文明收貸,依法維權,不採取恐嚇、暴力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本息。
  第十四條遵循公平競爭原則。從會員整體利益出發,遵守商業道德。不弄虛作假開展業務宣傳,不使用容易產生歧義的文字誤導社會公眾,不以詆毀其他會員單位的商業聲譽、泄露其商業秘密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不利用政府行政資源干預或影響市場競爭,擾亂正常的經營秩序。
  第十五條提高公司信息透明度。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向有關部門報送財務及業務數據、報表等信息,向股東和社會披露相關信息。
  第十六條加強職業教育和培訓。促進從業人員熟悉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掌握貸款業務知識和相關金融知識,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加強職業道德教育。引導從業人員自覺恪守職業道德,嚴格遵守廉潔從業有關規定,不損害公司和客戶的合法權益。公司建立科學有效的激勵機制,切實保障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加強行業服務形象建設。註重員工儀錶形象,做到著裝規範,舉止大方。與客戶交流用語文明,辦理業務熱情周到,耐心細緻。
  第十九條加強同業之間的交流溝通。會員單位之間互相交流,互相學習,互相提供技術和信息支持,互相支持從業人員正常流動,互不錄用尚未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和其他依法不得錄用的人員。
  第二十條自覺維護會員單位之間的團結友誼,以維護會員整體利益為重,用協商方法解決爭議。當協商難以達成時,可請求協會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自覺接受市金融辦和區縣金融工作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協調。
  第二十二條主動按年度、按時足額繳納會費,積极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大力協助協會處理內外交流事務。
  第二十三條充分尊重並自覺履行本公約的各項自律條款,督促公司全體員工按照本公約加強自我約束,實現自我管理,將誠信意識貫穿於各項業務環節,共同營造良好的行業氛圍。
  第二十四條協會負責監督實施本公約,負責向會員單位傳遞行業管理的法規、政策及行業自律信息,檢查違反公約的行為,並對違反公約的會員單位給予通報批評或者取消會員資格。
  第二十五條協助協會監督本公約的執行情況,積極向協會和市金融辦報告違反公約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六條經協會半數以上常務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單位提議,並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單位同意,可以對本公約進行修改。
  第二十七條本公約經全體會員單位簽署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公約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原標題:重慶市小額貸款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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